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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鲁耀、戴以壮:制度如何形塑良好社会习惯 ——以杭州市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为例

2020-09-09 13:15:02 来源: 《北大政治学评论》2019年第2期 作者: 周鲁耀 戴以壮 浏览:861

制度如何形塑良好社会习惯 ——以杭州市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为例

公共权力透过制度设计来引领和塑造良好社会习惯,已成为当前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和常用手段。传统社会中良好社会习惯的实现通常是自发生成的结果,而制度对社会习惯的“形塑”则形成了公共权力对社会习惯的“制度规训”,其中蕴含着政府权力意志对于社会习惯本身价值的判定以及方向的选择。文章以杭州市“斑马线礼让行人”的案例,对制度形塑良好社会习惯的要件与过程展开了具体分析。通过对制度规范的准确性和明确性、应用选择性激励机制以及引导社会成员对制度的价值认同等途径,制度在知识、行为和价值三方面完成了对社会习惯的规训,并使制度成为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自觉遵行的行为规范。而制度能否成功塑造良好社会习惯还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制度变迁、政府制度化资源和能力、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以及关键契机的把握等因素。

文/周鲁耀 戴以壮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副教授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

  问题提出与概念梳理

制度与社会习惯是人类社会由来已久的两套行为规则体系,但两者间的界限并不严格,往往相互交织和彼此影响。学者们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统一性研究已具有深厚的基础和深刻的洞察,但在正式制度对于社会习惯的主动干预方面,尤其是政府等公共组织和部门借助于正式制度试图改变旧有社会习惯、构建新的“良好”社会习惯的努力,却鲜有关注和讨论。正式制度究竟能否实现对良好社会习惯的形塑?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采取何种策略,同时避免哪些误区?本文则试图通过对近年来颇具影响力的杭州“斑马线礼让行人”案例,具体探索制度形塑社会习惯的具体路径及影响因素,也能为近年来“垃圾分类”等试图重构良好社会习惯的政府实践提供经验借鉴。

本文中所称的“制度”是狭义的制度,即对应于诺斯所称的“正规约束”或“正式制度”,乃是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代表形式包括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且正式制度往往与国家权力或某个组织相联。本文所指的“社会习惯”主要指社会性的习惯或关于社会行动的习惯,是在一个区域或特定群体内被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守,且反复出现、可以预期的社会行为规则。社会习惯的本质是一种行为准则,其特点表现为地域性、历史性、自发性、反复性。同时,对社会习惯的内涵可以从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理解:从实然、外在的角度理解,社会习惯具有习惯最基本的特性,即社会行为的规律性、一致性,同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共同实践并不断重复实践着的社会事实。从应然、内在的角度理解,习惯是一种社会准则和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是非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

制度与社会习惯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发展出的两个可以相互“反馈—调整”的规则系统,共同发生作用塑造和约束着每个社会成员。制度与社会习惯的关系是一个经典的研究命题,关于两者之间的统一性有很多经典著述。但对于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对于社会习惯的主动干预,尤其是政府等公共组织和部门借助于正式制度试图改变旧有社会习惯、构建新的“良好”社会习惯的努力,却较少有关注和讨论。而已有研究对于社会习惯形成机制的解释或者落脚于实践性,更多是对社会习惯的自发形成过程,即社会习惯“自我规训”的解释,而在把制度作为一项外在变量引入之后,国家力量可以通过制度建构的方式对社会习惯的自发形成过程产生何种影响,则是本文将要集中解释的核心问题

 杭州“斑马线礼让行人”案例说明

斑马线礼让行人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行经无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斑马线)时自觉、主动地减速行驶、停车让行或避让的行为方式。斑马线礼让行人本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但却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难以落实的背后则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中都没有能够形成斑马线礼让行人的“社会习惯”,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往往只能成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界定事故性质和赔偿责任的依据,却不能发挥提前避免和防范交通事故的功能。但在所有的城市中,杭州市却成为一个“例外”。自2005年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出台一系列严格管控制度和广泛的宣传教育,到2015年已经实现公交车礼让率99%,出租车的礼让率达85%,私家车也达到了80%,与此同时实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连续八年下降。 

表1:杭州市“斑马线礼让行人”的制度建构过程及其影响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自行整理

回顾杭州市“斑马线礼让行人”案例的全过程,可以发现杭州市政府的相关工作可以大致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到2009年,这一阶段是以公交集团为主小范围推动“斑马线礼让行人”的阶段。第二阶段是2009年到2016年。这一阶段以2009年三起斑马线交通事故引起的社会舆论大讨论为起点,使得“斑马线礼让行人”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政府相关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正式制度。第三个阶段是2016年至今。借助2016年G20峰会的高光时刻,提振杭州市城市整体形象的同时,“斑马线礼让行人”所带来的良好口碑开始在全国传播,成为与杭州市城市文明指数相捆绑的“城市名片”。

制度性是决定各民族习惯、个性与文化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人类可以操作和运用的一个关键点。制度如何形塑良好的社会习惯是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该研究问题也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制度塑造社会习惯需要满足何种先决条件?第二,制度塑造社会习惯需要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或机制?具体需要回答制度如何具体影响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并最终实现促使社会成员养成与制度规范要求相匹配、相符合的社会习惯。

 社会习惯的“制度规训”

正式制度对社会习惯的形塑过程可被视为一种“制度规训”。“规训”是福柯在分析权力现象时所创设的一个概念,用以指称分布在整个社会结构并浸透在日常生活中的以权力为核心,通过公共秩序、监狱、规范、法律、教会、诊所、学校教育、宗教忏悔、文化知识等等,塑造特定的符合近现代性要求的个体、制度和文化安排。借用“规训”这一概念,我们大致可以把社会习惯形成,描述为微观权力(即日常生活中的权力)对社会成员的一种“规训”。如图1所示,公权力通过创设正式制度,打破了社会习惯的“自我规训”,将之转入“制度规训”的过程。对良好社会习惯的“制度规训”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实现:构建明确规范的正式制度,运转有较的选择性激励机制以及引导社会成员形成对价值的认同。这三个方面分别形成了制度对社会习惯的知识规训、行为规训以及价值规训

图1:社会习惯由“自我规训”到“制度规训”再到新的“自我规训”

(一)知识的规训:制度规范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制度是塑造个体行为的规则的集合,其作用是以规则约束下的行为代替个人自发的行为。建立新制度或者制度的变迁意味着规范的建立和明确。同时,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产生规则和改变规则的历史也并非孤立存在,他们存在于各种经验、各种情境之中。而且,规则及其对特定条件的适用性常常是模糊的,情境因人为规定而不同,继而引发不同的规则。制度在具备“公义基础”之后,实现对社会习惯规训的另一重要条件就在于制度本身应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建立明确的规范使得行为合规与否的边界变得清晰,也使得制度所传达的信号能够被人感知和认知。制度的明确性同样也需要技术上的支撑。

(二)行为的规训:选择性激励机制

制度对行为的规训是指通过激励或惩戒措施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情形下遵从某项或某些行为规则的要求和训练。选择性激励机制是确保制度得以塑造社会习惯的关键。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有效的执行与监督主要作用是确保行为能够被发现,加大了越轨行为的机会成本进而保障选择性激励机制的实施,当行为者进行“收益—成本”的理性计算时同时会考虑机会成本。若是通过有效的监督与执行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是处于时刻的监督之下,被发现的风险和机会成本均极大时,理性人计算后会选择遵守制度。杭州市交警支队在制度层面建立了一套以消极激励(约束)为主,积极激励为辅的激励机制,分别针对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私家车司机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此时制度对于行为的约束力通过有强制力保障的激励机制体现,通过违规成本的增加来达到抑制司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约束自利行为的作用。同时,强制性制度在推行时需要强制力的保障,正如在斑马线礼让的整治过程中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制度推行的监督,选择性激励机制需要与监督制度相配套。

(三)价值的规训:引导社会成员对制度的价值认同

正式制度中所蕴含的价值判断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自觉遵从,是确保制度的良好执行和运转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从外在控制转向内在控制的关键步骤。制度是当社会产生制度需要时以某种理想的价值目标为取向而进行的理性规划和设计,其实质是人们通过规则化行动实现预期目标的工具,其条件和基础是社会经济或政治环境的变化,且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无不渗透着制度设计者的“建构意图”。社会成员在选择是否遵从某项社会习惯时,可以视为对违规行为效价比的判断。当社会成员缺乏对制度价值的认同,在行为选择时则可能会通过违反规则以满足自身利益,从而消解了制度的稳定性。在杭州市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案例中,司机的效用最大化表现为以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以更少的时间、更低的成本到达目的地。但当司机对“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这一规定中所蕴含的制度价值有了自觉认同之后,其违规行为除了固有的时间损失、油料损失等客观成本之外,主观性的心理成本也将大大增加,因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愧疚、自责等负面情绪会大大降低“不礼让行人”行为的效价比,进而促使司机在斑马线前决策时更加主动遵守礼让的规则。

 制度形塑良好社会习惯的进程和契机

制度与社会习惯本身都具备规范性,是对行为的“应然”的规定。当制度与社会习惯同时指向同一种“应然”时,制度与社会习惯共同影响着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但当制度重新规定了一种与原先制度要求不同的或与社会习惯要求不同的规范与应然时,事实和规范之间、实然与应然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从“制度规训”到“自我规训”,是一个制度被社会习惯化的过程,其目标也就在于实现社会成员行为方式从实然状态向制度规定之应然状态的转换。经由知识的规训、行为的规训以及价值的规训,社会习惯可以从一种“制度规训”转向“自我规训”。

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具备四方面的要件,即制度规范的确定性、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制度实施持续性以及社会价值的公平性。第一,制度规范的确定性,集中反映在对“良好的”社会习惯判别标准的明确。第二,惩罚措施的严厉性表现为对社会成员违背制度规定时要做出及时且实质性的惩罚。第三,制度实施持续性反映在制度塑造社会行为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第四,社会价值的公平性则蕴含着对制度合法性的强调。

社会习惯的“制度规训”向“自我规训”转化大致可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国家权力通过制度对“良好社会习惯”予以规定;第二步是制度通过选择性激励机制影响行为者行为策略的理性选择;第三步是通过持续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塑造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第四步是社会行为被社会成员认知、内化为自身的社会习惯。当制度对社会成员行为的持续塑造达成一种“行为固化”的效果后,制度就被内化为社会习惯。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习惯是一个动态的现象,当经济、社会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后,社会个体的行为方式随之发生调整和变化,社会习惯必然随着社会发展、制度变化而变迁和发展。社会习惯的形成通过比照历史事实与当下的社会事实可以发现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过程;相应地,社会习惯的变迁则表现为社会事实,它是出发于事实,落脚于事实的过程

制度对社会习惯的形塑,大大加速了社会习惯“自我规训”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新社会习惯可以脱离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环境而被单独建构出来。例如,杭州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之所以能够被制度形塑成为一种良好社会习惯,同样离不开背后经济社会条件的成熟。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这一制度是否被良好遵循的背后同样折射出国家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在交通通行方式方面价值观念的变化:从对保障机动车辆通行效率的价值认同转向对行人通行权利以及交通安全的价值认同。斑马线礼让这一社会习惯的形成背后体现了当前社会从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转变,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同时也证明了社会经济发展是社会习惯变迁的重要条件之一。此外,在制度对社会习惯的形塑过程中,重大事件的激发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小结与讨论

传统社会中良好社会习惯的实现往往是社会“自我规训”的结果。但今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加速变迁,社会习惯在规范和实体、实然和应然层面的张力不断加大,甚至出现断裂;政府权力透过制度设计实现对良好社会习惯的塑造,越来越多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和常用手段。制度可以通过影响效用变化、影响行为策略选择并持续塑造社会行为进而内化为社会习惯的路径实现塑造社会习惯。但社会习惯毕竟是极其复杂的现象,其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充满了变量。制度塑造良好社会习惯与社会习惯的自我生成相比,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由于社会习惯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所以往往需要牵涉到方方面面,而且持续很长时间。因而把握关键契机才能更好整合相关资源,推动相关工作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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